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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或終止過程中常見問題

Q1 什麼情況下可以遣返外勞?

A (1)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

  (5)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Q2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雇主是否仍須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並負責安置?

A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若期間有要求外勞工作,也要給付薪資。 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的就業安定費。

Q3 外勞工作不適任要怎麼處理?

A由於外國人來台工作並不容易,基本會以輔導方式幫助外勞熟悉工作及環境。
若工作表現有失當,可先輔導,若確認為外勞工作或其他行為不當,則開立警告函,情節重大者則由勞工局協調,協助遣返外勞或轉換外勞。

公司將先進行了解其不適任的原因,並予以輔導溝通,若經三次輔導協調後,外籍幫傭仍無法繼續勝任工作,則依政府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後,本公司可為您辦理遞補新的外籍幫傭,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台工作未滿180天,則其衍生費用無需由雇主支付

Q4雇主與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適應,同意所聘僱的外勞合意轉換新雇主,原雇主何時才可申請新的家庭看護工?

A 因為被看護人資格僅能申請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時,外勞成功轉換後,須等新雇主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函,原雇主才可以聘僱新外勞。

Q5 外勞原為家庭幫傭,能否改為家庭看護工呢?

A 雇主欲將原家庭幫傭改家庭看護工,需先自行至勞動部辦理外勞工作類別變更,等變更函拿到後,方可申請重招。

Q6 轉換期間的空窗期,家屬如何減少各方面壓力?

A 除暫時聘請短期照顧員之外,針對符合特定身分之受照顧者,政府社福單位有提供喘息服務、居家照顧費用補助等措施,可供家屬申請利用以減輕負擔。詳細請參考相關單位網站。

http://www8.www.gov.tw/policy/welfare/page_0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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