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開立醫療診斷證明
至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自開立起60日內有 效,過了要重開)。
被看護者80歲以下,「巴氏量表」≦35分。
80~85歲 ,「巴氏量表」≦60分。
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顧。
【B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
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老人癡呆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兩類疾病]
(11)多重障【至少具有前十項之一】
※同一被看護者得增聘2名外籍看護工之情形: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申請資格
申請流程

應備文件
★ 依診斷証明書申請者
1. 診斷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
2.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之身份證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私章
★ 依身心障礙手冊申請之資格及條件
1. 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之身份證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私章
雇主負擔費用

外勞負擔費用
